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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300239):招商证券股份有EMC易倍 EMC易倍体育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15 23:28:02 | 浏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东宝生物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东宝生物于2020年11月24日披露了《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8号)同意注册,东宝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2,728,875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7,281,7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588,219.7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6,693,480.24元,用于实施胶原蛋白肽EMC易倍 EMC易倍体育营养补充剂制品建设项目、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年产5万吨绿色生态有机肥项目和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年 5月 26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51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东宝大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大田”)分别与各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胶原蛋白肽营养补充剂制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变更后,用于实施“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保障“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同意变更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在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后,由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青生物”)、开设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招商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0207)将在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完成开立且东宝生物向益青生物完成增资后办理注销,相关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公司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益青生物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益青生物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原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等相关事项。授权期限自本次会EMC易倍 EMC易倍体育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与经营管理需要作出,有助于保障“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益青生物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益青生物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原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等相关事项。授权期限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是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调整与经营管理需要作出,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变更与经营管理需要作出,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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