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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 EMC易倍体育【国科科技港】最新专利:抗旱玉米、小麦赤霉病、芝麻育性、高抗性淀粉籼稻品种

发布时间:2022-09-13 13:32:31 | 浏览:

  很多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发表研究论文(高影响因子论文和高价值专利评判标准的不同、保持新颖性的需要、保密技术细节的需要等),因此公开的专利信息就是跟踪最新技术和产品的重要渠道。

  然而,中国的专利年申请量已接近500万件,如何从浩如烟海的专利资料中找寻到有价值的信息是一项具有挑战的工作。

  本专栏将定期梳理最新公开的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并就部分专利进行简单介绍,以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申请的专利53(发明人:李春辉;王东梅;郭剑;关红辉;李永祥;张登峰;刘旭洋;何冠华;王天宇;黎裕)公开了调控玉米苗期抗旱性的蛋白及其编码基因和应用。

  本发明从374份优良玉米种质资源自交系中,通过全基因组关联分析获得抗旱基因Zm00001d005920。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申请的专利19(发明人:景海春;李志刚;郝怀庆)涉及一种玉米抗旱相关基因与分子标记及其应用。本发明通过GWAS挖掘到与抗旱显著相关的InDel位点,进而开发出了分子标记DT01。该分子标记在在干旱敏感材料中扩增产物第394 410位置为AAAGACTAAAGTTTCT这16个碱基,而在耐旱材料中扩增产物第394位缺失16个碱基,而且对干旱胁迫和正常灌溉条件下株高等表型具有显著影响。

  河南农业大学申请的专利54(发明人:高艳娜;阮娇娇;李营;贾芝琪;薛东齐;张世文;王祎祎)涉及番茄SlGID1L2基因在调控番茄耐旱性及培育耐旱番茄中的应用。过表达SlGID1L2基因可提高番茄耐旱性。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申请的专利62(发明人:刘易科;李雅倩;朱展望;邹娟;佟汉文;陈泠;高春保)涉及TaCAM2 D蛋白在提高植物抗旱耐盐中的应用及其转基因植株的构建方法。本发明所述的TaCAM2 D蛋白具有提高植物抗旱耐盐胁迫的功能,该蛋白在植物育种方面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申请的专利96(发明人:刘易科;宋婧含;卫波;朱展望;邹娟;佟汉文;陈泠;高春保)涉及TaPDIL4 1B基因在植物抗赤霉病中的应用及其转基因植株的构建方法。本发明首次从小麦中获得基因TaPDIL4 1B,将该基因转入植物中,能够增强植物抗赤霉病能力。

  中国农业大学申请的专利77(发明人:范在丰;王思元;王欣宇;孙僖;黎思琪;田逸英;焦志远;庞婧珺;周涛)公开了植物病毒积累相关蛋白及其编码基因和应用。本发明发现在植物叶片中瞬时沉默ZmLDAP2后分别挑战接种三种病毒(RBSDV、MCMV和SCMV),相比于未沉默ZmLDAP2的植株,在ZmLDAP2瞬时沉默的植株上,三种病毒的RNA累积量均显著降低。因此,瞬时沉默ZmLDAP2抑制了病毒在植物上的侵染和增殖。说明,ZmLDAP2及其编码基因可能在防治由病毒引起的玉米病害中发挥重要作用。

  惠州学院申请的专利98(发明人:王梦龙;彭小群;蔡雨桥;邹雅琦;罗娟;张丽君;李晓诗)涉及水稻OsLecRK S.7基因及其编码蛋白在抗白叶枯病上的应用。本发明利用反转录PCR技术从水稻中克隆到了一个凝集素类受体激酶基因OsLecRK S.7,并证实OsLecRK S.7参与了水稻对白叶枯病菌的防御反应,是一种重要的参与水稻抗病性的正调控基因。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申请的专利59(发明人:周永力;李健敏)公开了一种鉴定或辅助鉴定水稻白叶枯病抗性相关的SNP分子标记应用及其引物组合物。所述SNP位点为水稻5号染色体上的一个位点,其核苷酸种类为A或G,为序列表中序列4的第30位核苷酸,可用于预测水稻对白叶枯病的抗性和进行水稻育种。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申请的专利25(发明人:唐伟杰;张云辉;方先文;陈海元;张所兵;林静;汪迎节;朱晓妹)公开了一种与稻米崩解值相关的基因FBX365及其应用。本发明利用基因编辑技术编辑基因FBX365,编辑家系的稻米RVA中崩解值显著提高。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申请的专利02(发明人:郭洁;刘传光;周新桥;陈达刚;陈可;陈友订)公开了一种编辑水稻SSIIIa基因培育高抗性淀粉籼稻品种的方法。编辑敲除水稻SSIIIa后,SSIIIa基因表达量降低,获得了高抗性淀粉籼稻品种,且产量高,抗稻瘟病,可满足糖尿病人对高抗性淀粉含量稻米的需求。

  中国农业大学申请的专利92(发明人:李倩;王娟;袁冰;张文博;冷平)公开了一种与果实品质相关的蛋白及其编码基因的应用。本发明提供了SlPP2C4蛋白在调控植物果实硬度中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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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学申请的专利90(发明人:朱克明;丁鹏;高月;姜婷;谭小力)提供BnaFANCM基因、应用及获得油菜雄性不育突变体的方法。本发明首先获得2个FANCM的同源序列BnaFANCM C05和BnaFANCM A05;并设计CRISPR/Cas9靶点Target1和Target2,构建编辑载体pKSE401 BnaFANCM CRISPR并转化油菜,获得新的雄性不育油菜种质资源。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申请的专利20(发明人:林勇翔;汪强;赵莉;张祎;张银萍)公开了芝麻育性调控基因及其表达载体和应用。本发明从芝麻隐性核不育保持系WB7 1D中克隆得到育性调控基因ZMwb58,过量表达ZMwb58,可使芝麻花粉活力降低,育性下降,种子数量减少,为进一步解析保持系WB7 1D的育性调控机制和芝麻三系配套杂交育种应用提供了基础。

  中国农业大学申请的专利14(发明人:金危危;王雅鑫;董朝斌;王喜庆;龚宜龙;付玉)公开了蛋白质ZmMADS15在调控玉米开花时间中的应用。实验证明,过表达ZmMADS15基因的玉米,在短日照条件下吐丝和散粉时间均提前。敲除ZmMADS15基因的玉米,在短日照条件下吐丝和散粉时间均延迟。

  山东农业大学申请的专利77(发明人:李斯深;郭宝晋;赵岩;郭营;安艳荣;孙俊生)公开了一种控制小麦株高的主效QTL及其候选基因和应用。所述主效QTL为QPh 2D.1,位于2D染色体上,其遗传距离为1995.71~2002.73cM,物理区间大小为212Kb;所述候选基因为TaSDR 2D。本发明通过基因编辑TaSDR 2D,发现TaSDR 2D基因通过调控细胞长度来影响小麦的株高。

  华南农业大学申请的专利87(发明人:刘慧丽;梁玮;董孟格)公开了一种提高水稻水分运输效率和/或促进水稻木质部增长的方法。通过CRISPR Cas9技术敲除和/或沉默RNA甲基转移酶基因OsEVB,能够得到茎秆维管束增大、木质部增大、木质细胞增多的水稻植株,提高水稻水分运输能力和/或效率。

  吉林农业大学申请的专利06(发明人:郭立泉;李蕙;岳伟杰;马传福)涉及一种基因编辑技术打靶OsCSN5基因提高水稻抗盐碱性的方法。本发明快速地获得不同突变类型的OsCSN5突变体,并从中筛选出能提高水稻抗盐碱的弱突变体材料。

  南京农业大学和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专利05(发明人:范晓荣;项金霞;曹林)公开了一种水稻硝酸盐诱导蛋白基因OsNOI4的应用,该基因具有nitrate induced(NOI)结构域,位于水稻第6号染色体上,能够用于促进植物细胞间物质传递以及缩短生育期、作物根系发育调节、提高产量和氮肥利用效率。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申请的专利77(发明人:赵春芳;赵庆勇;张亚东;梁文化;路凯;赫磊;王才林)提供一种增大水稻粒形的sgRNA靶点序列,包括sgRNA1靶点和sgRNA2靶点。本发明通过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对水稻qGL3基因特定序列进行定点编辑,基因突变后能够增加水稻的粒长、粒宽和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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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瓦提斯公司(后变更为辛根塔参与股份公司)申请的专利《植物中基因表达的dsRNA介导的调节998078883》(发明人:P·B·海费茨;D·A·帕顿;J·Z·莱文;阙求登;A·J·迪弗拉蒙德;M·M·杜恩;陈政雄)经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4月29日因权利要求1-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被驳回。申请人于2005年0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合议组经过审查,于2007年12月21日做出了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今天,就让我们详细看看这个专利。

  本发明涉及利用基因的有义和反义RNA片段改变植物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有义和反义RNA片段能够配对并形成双链RNA分子,从而改变基因的表达。本发明还涉及用本发明的方法获得的植物、其后代和产生的种子。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29日以权利要求1-28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包括向植物细胞中引入能在该细胞中表达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第一种DNA序列,和能在该细胞中表达靶基因的反义RNA片段的第二种DNA序列,其中有义RNA片段和反义RNA片段能形成双链RNA分子。”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其本质是向植物中导入编码了有义RNA和反义RNA的两种DNA序列,对比文件1(“Potent and specific genetic interference by double-stranded RNA in Caenorhabditis elegans”,Andrew Fire等,Nature,第391卷,第806-811页)公开了将靶基因unc-22的单链有义-反义RNA混合物(dsRNA)注射到线虫中时只需低量即可对靶基因产生明显的干扰作用,且其主要以双链形式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为通过导入编码有义RNA和反义RNA的两种DNA序列于植物中来达到调节基因表达的目的。但对比文件1提示dsRNA在植物中可能有同样的作用,对比文件2(EP0458367A1)公开了用含有aroA基因的有义和反义片段的质粒通过农杆菌感染法导入植物中,结果靶基因表达量是对照载体pPMG54的10-20%,对比文件2实际上利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同时导入编码了有义RNA和反义RNA的两种DNA序列于植物中,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教导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虽然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泛泛涉及需要进一步研究,并没有任何对成功的预期,但生物中有许多规律是相同的,例如密码子规则,因而在本案中有理由相信dsRNA在线虫中成功地调节基因的表达,也完全有可能在其他生物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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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5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包括向植物细胞中引入该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和该靶基因的反义RNA片段,其中所述有义RNA片段和所述反义RNA片段能形成双链RNA分子。”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应用双链RNA在线虫中操作靶基因表达,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dsRNA法在植物中是技术上可行的。基于现有技术,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植物中操纵基因表达的方法,生物学领域属于试验性科学,其发明效果往往是难以预测的,需要实验证据加以证实,尽管对比文件1中给出dsRNA技术在线虫中应用的教导,但是考虑到线虫和植物的巨大差别,对比文件1中在线虫中的成功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该技术在植物中的应用是否能成功,仍需要具体的试验数据予以证实。(2)尽管大多数生物使用相同的密码子,但不同的生物存在对不同密码子的偏倚性,对比文件2也指出,已被证明对于外源DNA在单细胞微生物或哺乳动物细胞中的稳定转化有效的技术,却未能在植物细胞中发现有用的类似技术,因此认为线虫和植物中存在巨大差异。(3)在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对比文件2中寻求解决方案,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通过反义方法来操纵基因表达,其从未教导过双链RNA也未提及过将任何形式的RNA直接引入细胞中,对比文件2中质粒pCGN978包含aroA基因的有义和反义片段,对照质粒pPMG54中包含了有义的aroA基因,因此对比文件2中这种实验设计的目的是确定导入反义aroA基因的作用,对照质粒中含有有义aroA基因,反映正常导入外源基因时aroA蛋白表达情况,而质粒pCGN978反映了在正常导入外源基因外再导入反义aroA基因的效果,其中的反义aroA片段对有义aroA片段的表达造成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仅仅涉及单纯反义RNA的抑制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包括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中,而且也在驳回决定中进行过实质上的评述,其中对比文件1明确提到所述dsRNA方法不仅在线虫中可以调节基因的表达,也可能在植物中有同样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恰恰构建了含有编码aroA基因的有义和反义片段的DNA序列的质粒,并通过农杆菌感染法导入植物,达到抑制基因表达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复审意见陈述也仍然没有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合议组指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4未出现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是新增加的,而且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这种修改不是用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4删除,并对权利要求1、6、7所述分子结构进一步根据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18-20作了限定。

  “1.一种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包括向植物细胞中引入能在该细胞中表达所述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第一DNA序列,和能在该细胞中表达所述靶基因的反义RNA片段的第二DNA序列,其中(i)所述第一DNA序列和所述第二DNA序列包含于两种不同的DNA分子中;(ii)所述第一DNA序列和所述第二DNA序列稳定地整合于所述植物细胞的基因组中;和(iii)所述有义RNA片段和所述反义RNA片段能形成双链RNA分子,其中在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有义和反义片段之间有一个接头。”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由对比文件1和/或2自然而然地获得,最相关现有技术的选择应当从植物领域中认可的结构性因素加以考虑,但相关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涉及或暗示本发明要求保护的呈双链形式的有义和反义RNA分子,而对比文件2仅仅是表达的反义调控,没有教导同时利用有义链和反义链形成双链RNA,用于RNA干扰,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描述或提示DNA能够被稳定地转化入植物基因组。

  合议组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有义片段和反义片段是由两种DNA分子表达的,并且在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有义和反义片段之间有一个接头,而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是在一个DNA分子中表达有义片段、反义片段以及二者中间的接头,而且是在接头中包含调节序列如内含子加工序列,因此权利要求1超出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请求人为了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在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有义和反义片段之间有一个接头”删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改变线虫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b)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是通过将表达有义RNA的DNA序列与表达反义RNA的DNA序列包含于不同的DNA分子中,导入靶细胞,从而在植物细胞中产生有义RNA和反义RNA,并且所述DNA序列稳定地整合于所述植物细胞的基因组中,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是直接向线虫中注射有义RNA和反义RNA;但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dsRNA引起的RNA干扰可在植物中抑制基因表达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的试验或者用dsRNA改变植物中靶细胞表达的技术方案,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将表达靶基因的有义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成功转入植物细胞中并表达RNA,虽然对比文件2中是用同一个DNA分子表达基因的有义和反义片段,但用两种不同DNA分子向植物细胞中引入不同的序列是一种常规技术,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表明引入的质粒稳定地整合于植物基因组中,但在本领域中通过转化技术将外源DNA序列引入植物细胞中并稳定整合于其基因组中并非难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合议组指出的问题,请求人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包括向植物细胞中引入能在该细胞中表达所述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第一DNA序列,和能在该细胞中表达所述靶基因的反义RNA片段的第二DNA序列,其中(i)所述第一DNA序列和所述第二DNA序列包含于一种DNA分子中;(ii)所述第一DNA序列和所述第二DNA序列稳定地整合于所述植物细胞的基因组中;和(iii)所述有义RNA片段和所述反义RNA片段能形成双链RNA分子,其中在所述第一DNA序列和第二DNA序列之间有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接头。”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无论单独还是组合,均未涉及或者暗示过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在同一DNA分子上的第一和第二序列之间采用接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并且发明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其实质上是在植物细胞中通过dsRNA改变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线虫中改变靶基因表达的方法,其中将靶基因unc-22的有义RNA和反义RNA的混合物注射到线虫中,发现该混合物有效干扰了内源基因的活性,电泳分析表明该混合物中主要是双链RNA(即dsRNA)成分。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改变线虫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是通过将表达有义RNA的DNA序列与表达反义RNA的DNA序列包含于一种DNA分子中,并且在表达有义RNA的DNA序列与表达反义RNA的DNA序列之间有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接头,所述DNA序列稳定地整合于所述植物细胞的基因组中,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是直接向线虫中注射有义RNA和反义RNA。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RNA干扰也可能在植物中进行:有研究提示dsRNA病毒的反向重复结构或特征在植物中参与转基因依赖性共抑制作用”,其中所述反向重复结构可以形成双链RNA,也就是该现有技术已经表明dsRNA这种形式的核酸序列参与了植物的转基因共抑制,对比文件1不但公开了用有义RNA和反义RNA混合物影响线虫中靶基因表达的方法,而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dsRNA引起的RNA干扰可在植物中抑制基因表达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下,当需要改变植物中靶基因表达的时候,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想到利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在细胞中通过dsRNA抑制基因表达的方法改变植物中靶基因的表达,并通过有限的试验来获得该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将包含aroA基因的有义和反义片段的质粒pCGN978通过根癌农杆菌引入高凉菜属植物细胞中,并且该基因aroA在植物细胞中表达,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细胞内,基因表达的过程中必然会转录形成RNA,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将包含于一种DNA分子中的表达靶基因的有义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成功转入植物细胞中并表达RNA的内容。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引入的质粒pCGN978稳定地整合于所述植物细胞的基因组中,但是在本领域中,可以通过生物转化技术将外源DNA序列引入植物细胞中并稳定地整合于其基因组上。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质粒pCGN978上在aroA基因的有义和反义片段之间具有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接头,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内含子加工信号是调节序列,用于增强或调节基因表达,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多种内含子序列能够增强基因的转录和表达,因而,为了增强有义RNA和反义RNA的表达而在含有表达靶基因的有义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的DNA分子中加入内含子序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知道所插入的内含子序列一般不能够破坏表达靶基因的有义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因此将插入的内含子序列置于表达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DNA序列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之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插入的内含子序列自然就会形成在表达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DNA序列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之间的接头,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表达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DNA序列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之间加上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接头能够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dsRNA技术改变线虫中靶基因表达,并且由对比文件1所述方法及其结果结合有关植物转基因共抑制的在先研究结论已经明确提示了该dsRNA技术可用于植物中,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包含于一种DNA分子中的表达基因的有义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引入植物细胞中并表达RNA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dsRNA技术在线虫中应用的教导,并提及“RNA干扰也可能在植物中进行:有研究提示dsRNA病毒的反向重复结构或特征在植物中参与转基因依赖性共抑制作用”,但关于该技术在植物中的应用再无其他提示。线虫和植物存在巨大差别,就审查员例举的密码子规则而言,尽管大多数生物使用相同的密码子规则,但不同生物存在对不同密码子的偏倚性,即使是用同样的核酸编码序列,也可能在细菌中有效表达而不能在动物或植物中有效表达,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段也指出“已被证明对于外源DNA在单细胞微生物或哺乳动物细胞中的稳定转化有效的技术,却未能在植物细胞中发现有用的类似技术”,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需要具体的实验证据才能相信该技术在植物中也可以成功应用,缺乏实验证据支持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尚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施的,因此,从对比文件1不能得出dsRNA技术能够用于植物的技术启示;(2)现有技术中关于植物基因表达的文献均未暗示双链形式的有义和反义RNA分子,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描述或提示DNA能够被稳定地转化入植物基因组;(3)对比文件1无论单独还是组合,均未涉及或暗示过在同一DNA分子上的第一和第二序列之间采用接头,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提及已有研究表明dsRNA病毒的反向重复结构参与了植物的转基因共抑制,由于dsRNA病毒的反向重复结构可以形成dsRNA,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dsRNA技术在线虫中的应用和已有研究的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不难想到dsRNA技术在植物细胞中应用的可行性,并通过有限的试验来获得该技术方案,而请求人并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表明线虫和植物中存在哪些差别可能使得dsRNA无法在植物中实施,即请求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dsRNA技术在植物中使用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虽然请求人举了两个例子以说明线虫和植物之间存在差别,但是,首先,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利用dsRNA技术改变植物细胞中靶基因的表达,并非是外源基因在植物细胞中表达,因此不同生物对密码子的不同偏好与本发明的实施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会造成任何障碍;其次,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可以成功将外源DNA转化到植物细胞中的启示的基础上,植物细胞与单细胞微生物或哺乳动物细胞在稳定转化技术上存在的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由现有技术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不会造成任何障碍;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足以说明dsRNA技术应用于植物中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难点;此外,对比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公开充分的要求与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DNA能够被稳定地转化入植物基因组,也没有公开在质粒pCGN978上在aroA基因的有义和反义片段之间具有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接头,但在本领域中,通过转化技术将外源DNA序列引入植物细胞中并稳定地整合于其基因组上并非难事,为了达到增强基因转录和表达的目的,在同一个DNA分子上表达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DNA序列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之间插入内含子序列从而形成接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表达靶基因的有义RNA片段的DNA序列和反义RNA片段的DNA序列之间加上含有内含子加工信号的接头能够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的意见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最终做出了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dsRNA技术在线虫中的应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能够想到dsRNA技术在植物细胞中应用的可行性,并通过有限的试验来获得该技术方案。最重要的是,请求人并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表明线虫和植物中存在哪些差别可能使得dsRNA无法在植物中实施,即请求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dsRNA技术在植物中使用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这是导致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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